2026-01-04 11:06:01来源:发米下载 作者:zhoucl
1、因开发商原因(如未通过竣工验收、存在质量问题未整改、未按时通知收房等)导致延期收房,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此期间物业费由开发商承担,业主无需缴纳。
2、房屋已符合交付标准且开发商按约发出收房通知,因业主自身原因(如无正当理由拖延收房、未按时办理收房手续等)导致延期,物业费从通知收房的合理期限届满之日起由业主承担。
3、收房时发现房屋有需整改的质量问题,整改期间物业费一般由开发商承担,直至房屋修复合格且业主实际收房后,业主再开始缴纳。
4、购房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若有关于延期收房物业费的特殊约定,且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需按合同约定执行。
5、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等)导致交房延期,开发商能提供有效证明的,物业费承担需结合合同约定协商,通常可按约定减免或由开发商与相关方协商承担。
6、业主与开发商协商一致延期收房,且协商内容明确物业费承担主体的,按双方书面协商结果执行,无明确约定则按前述责任划分确定承担方。

1、开发商未完成房屋竣工验收备案,或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法定交付文件,房屋不具备法定交付条件。
2、房屋存在明显质量问题,如墙面大面积空鼓开裂、漏水渗水、门窗损坏、水电管线不通等,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
3、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书面通知业主收房,或通知内容不完整(缺少收房所需材料、流程指引等)。
4、小区配套设施未按约定完工,如绿化、道路、电梯、安防系统、幼儿园/商业街等承诺配套未交付使用。
5、开发商擅自变更房屋规划设计,如户型结构、面积误差超标(绝对值超3%)、朝向改变等,未提前告知并获业主同意。
6、业主自身原因,如无正当理由拖延收房、收房时无法提供身份证明/购房合同等必备材料、因出差/出国等个人事务无法按时到场。
7、收房时业主与开发商就房屋质量整改、面积补差款、物业费缴纳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拒绝收房。